张乃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经济学思考|中法评 · 思想
张乃根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
以贸易、金融和投资领域为主的当代国际经贸规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制定的。其中,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规则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但是,以美元霸权地位为核心的多边金融体系规则尚无实质变化,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投资规则体制也没有发生重大变革,而是趋向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便利化。
基于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客观评估,有必要运用已得到历史实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深入思考、分析“二战”以来世界经济作为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经过国际经济、全球经济和“无边界”经济三个阶段发展,对作为国际社会上层建筑范畴的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的形成和变化所具有的根本作用,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巨大反作用。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已经并将继续改变国际社会经济基础的力量对比,而美国千方百计维持其霸权地位,并转向单边主义对外贸易政策,极大削弱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社会经济基础具有消极反作用。中国通过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发起成立新的国际金融机构和携手共建地区与国际安全合作体系,正在影响着国际经贸规则的积极变革, 日益体现正向的政治引导力。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思想栏目(第86-101页),原文18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目次
引言
一、国际经贸规则的“变”与“不变”
(一)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变”与“不变”(二)国际多边金融规则的“变”与“不变”(三)国际投资规则的“变”与“不变”二、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经济基础
(一)思考国际经贸规则变革问题的理论依据及其历史实证(二)当代国际经贸规则形成和变化的经济基础三、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引导
(一)政治引导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与国际经贸规则变革(二)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及其引导作用与国际经贸规则变革四、结论
引言
“国际经贸”作为宽泛的范畴,涵盖国际经济贸易的各种活动。一般而言,国际商业交易是国际经贸的基础,离不开被交易的货物、服务等客体以及交付或提供与支付手段,从而形成国际贸易与金融,二者又与国际投资休戚相关。
由此探讨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显然就不限于国际贸易,或者说多边贸易体制,而应该至少包括贸易、金融和投资三大国际经贸领域。国际经贸的“规则”同样不易界定。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创立的国际法学说认为法律是“行动规则”,或者干脆说,“法律即规则”。在罗马法学说的本源“法”与具体“法律”的二元论下,这里所说“法律”是指具体法律。因而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国际经贸规则”与“国际经贸法律”具有互换性,此类规则应具有国际法拘束力。“变革”通常指比较大,甚至是根本的变化,而实际上变化有着程度上的不同。
当前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主要涉及政府间条约关系。本文首先对条约关系意义上的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的变化作一初步评估,以得出一些基本判断;然后在这一前提下,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角度谈两点思考——一是变革的经济基础,二是变革的政治引导;最后是结论。
国际经贸规则的“变”与“不变”
(一)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变”与“不变”
众所周知,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主要是欧美国家创制的。就多边贸易体制而言,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作为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其一整套政府间管制国际贸易及相关经贸的规则,都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1945年12月,美国政府邀请部分国家开始谈判关税减让多边协定,并于翌年2月提出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建议草案。尽管美国国会未批准该组织宪章,但是GATT通过临时适用而实际上一直适用到WTO成立。
WTO的“一揽子”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这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回合”的非关税壁垒谈判。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为以后“东京回合”与“乌拉圭回合”此类谈判提供了立法“快车道”程序。可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煞费苦心地推进并形成了以WTO法为核心的多边贸易规则及其体系。如今,这套规则体系的运行究竟如何?到底“变”抑或“不变”?我们应作具体分析和客观评估。
第一,WTO实体规则及其体系。这包括关税壁垒规则,其中GATT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MFN)是作为法律体系的WTO“首要规则”。但是,WTO成立以来,除了部分成员就信息技术产品的零关税达成协定,并对所有成员适用MFN外,未达成任何新的、全面的关税减让多边协定。各成员之间根据GATT第24条,达成数以百计的区域贸易安排(RTAs),其关税减让的优惠仅给予RTAs成员。早在2004年,有关WTO未来的报告就认为“MFN已不再是规则,而几乎成了例外”。
近年来,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原先倡导的多边主义转向单边主义,尤其是2018年对中国所有输美产品单边加征关税,完全背离MFN,挑起世界上两个最主要贸易大国间持续至今日的贸易战,使多边贸易体制下MFN规则,至少对货物贸易而言名存实亡。这是国际经贸规则最突出之“变”。
WTO其他实体规则,如国民待遇、贸易救济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海关估价等非关税壁垒规则依然在发挥着调整各国或地区间贸易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作用。WTO“多哈议程”有关规则的谈判,除了达成“澄清与改进”GATT第5条“过境自由”规则等实施性《贸易便利化协定》,其他均一事无成。可以说,这些规则基本维持“不变”。此外,WTO服务贸易规则(除适用RTAs的MFN)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除根据《多哈公共健康宣言》修改有关强制许可规则的第31条之二),也基本“不变”。
应该看到,具有代表性的RTAs,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合作关系协定》(RCEP),在上述WTO除MFN以外的实体规则基础上“递增”(plus)或新增的规则,形成“不变”中最为引人瞩目之“变”。在此不详述,后文将结合变革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引导,择要评析。
第二,WTO程序规则,包括成员间贸易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和对成员贸易政策的审议程序规则。后者的审议记录不具有约束力,而前者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尤其是争端解决专家组的审理与上诉机构的审议以及嗣后有关裁决执行的监督、授权贸易报复等,形成类似于国内的司法机制,或者说,“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法律化’和‘司法化’”。在WTO运行的第一个十年,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成员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运行良好。该机制被认为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虽然WTO成员希望进一步改进其中一些规则,但是,在2017年之前,包括美国在内,没有任何成员要求从根本上改变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然而,美国在发起对中国贸易战的同时,于2018年12月以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越权”赋予其报告具有“先例”作用等为由,要求将解决此类问题作为正常遴选该机构成员的前提,实质是阻扰遴选,最终导致2020年11月该机构7名成员全部空缺而彻底瘫痪。这直接引起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根本变化,即大量被上诉的专家组报告无限期地搁置复议。这不仅是WTO争端解决程序基本规则,而且是整个多边贸易规则及其体系最令人担忧之“变”。
(二)国际多边金融规则的“变”与“不变”
与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困境,其实体性“首要规则”和程序性基本规则已经或正在发生根本变化相比,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核心的多边金融体制下的规则却没有变革的迹象。诚然,该体制曾发生变化,但战后至今近八十年美国发起建立和推动演变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一直以美元“霸权”为基础。
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开会缔结的IMF条款,于翌年12月生效。该原始条款的第4条规定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并由美国承诺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的比价,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确定兑换比价,从而形成以美元为中心,旨在实现该第4条规定“促进汇率的稳定体系”之目的。1971年,美国背弃这一承诺,随后1978年修改后的IMF条款第4条也取消了美元与黄金挂钩的规定,改为成员国及时向IMF通报其汇兑方面的变化,包括成员国选择与IMF设立美元等主要国际货币构成组合币值的“特别提款权”(SDR)或其他黄金之外标准相联系的汇率制度。但是,SDR的组合币值,即计价“篮子”迄今一直以美元为主。
从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及固定汇率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到如今以美元为主的SDR及其构成货币的浮动汇率所致组合币值,该体系之“变”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美元“霸权”之“不变”地位。
同样,与美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通过单边加征关税,对MFN等WTO实体法的“首要规则”和争端解决的基本规则构成颠覆性挑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基于IMF的多边金融体制下,美国千方百计维护其美元“霸权”地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部分)》第15条第2款,SDR计价方法应由基金以总投票权70%的多数票决定,但是,SDR的构成货币占比变化需要85%多数票。按照该协定第3条所附原始配额,美国配额占总配额超过30%。经过每五年对配额的审核及必要调整,最近的2010年第14次审核并于2016年生效的调整,美国占比仍高达17.43%。相应地,其投票权占比16.50%,实质上独家对IMF需要85%多数票通过的重大事项仍拥有否决权。这就是多边金融规则,亦即美国竭力维护其美元“霸权”地位的依据之“不变”。
(三)国际投资规则的“变”与“不变”
与上述国际多边贸易和金融规则及其体系分别具有GATT、WTO的组织“宪章”和IMF条款那样的多边协定不同,国际投资规则缺少全面性多边基础条约,因而是相对“不完全”的体系。自从20世纪50年代出现双边投资协定(BITs)以来,全球有3288项BITs,至今始终没有一项多边投资公约。
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均为世界银行发起缔结,两公约项下的机构也属于世界银行集团成员;WTO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是WTO“一揽子”协定之一,因此不同于多边贸易和金融领域,国际投资规则缺乏自成一个多边体系的性质和地位。这可以说是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之“不变”。
然而,BITs作为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载体,与近年来CPTPP、USMCA和RCEP等为代表的RTAs中促进投资与保护的规则相互交织,引发许多新的变化。譬如,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规则已成为BITs和RTAs投资部分的主要条款。中国与土耳其《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4条一般例外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保护环境而设计和采取的措施”。
CPTPP进一步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阻止另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证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活动以积极考虑环境、卫生或其他监管目标的方式开展所适当的任何措施”。又如,投资便利化也已成为BITs和RTAs投资部分规定的规则。中国与加拿大《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与投资准入条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包括申请与注册程序、评估与审批标准、处理申请及作出决定的时间表,以及对决定的复议或申诉程序,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能够为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所知悉。”
RCEP关于投资便利化的国内履约义务首先就是“在遵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便利缔约方之间的投资,包括通过:(一)为各种形式的投资创造必要的环境;(二)简化其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三)促进投资信息的传播,包括投资规则、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四)设立或维持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联络中心或其他实体,向投资者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包括提供经营执照和许可方面的便利”。
WTO谈判中的《投资便利化协定》也包括改善投资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行政程序及要求的简约和加快等内容。这些规则之“变”是国际投资法现代化的趋势。诚然,“目前还看不出对投资问题的全面性多边解决”,但是,诸如此类国际投资规则的变化将越来越多。
通览上述国际经贸规则的“变”与“不变”,可见当今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三大领域的规则及其完全或不完全的体系,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制定的,有其相应的经济基础。其中部分规则的“变”与“不变”,也有其经济基础的缘故。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曾连续召开特别会议,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包括国际贸易中“原料和初级商品同贸易和发展有关的基本问题”、国际金融方面的“国际货币制度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资助”和国际投资领域“对跨国公司的活动的管理和控制”。
然而,近半个世纪过去了,当年的要求多半没有实现,其中的经济基础因素值得深思。2015年联合国成立70周年时通过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得不承认:世界上“几十亿公民仍然处于贫困之中,生活缺少尊严。国家内和国家间的不平等在增加”。值得注意的是,该议程所用“变革”一词的英文是“transforming”,含有“变化”“改变”的中性意义,而无“革命”或“根本变化”之义。上述“变”与“不变”是相对而言,其中之“变”也有程度之分,如演进式的渐变。对于具体规则的变革或重构,都必须进行更细致、深入的研究。本文的基本判断限于初步的评估。
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经济基础
(一)思考国际经贸规则变革问题的理论依据及其历史实证
国际经贸规则变革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一个组成部分。“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说到底,这是人类社会之变。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阐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对前者具有反作用的唯物史观。这堪称人类社会的“牛顿定律”。“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其中,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是本文思考国际经贸规则变革问题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批判地吸收了先前古典经济学,包括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政治经济学精华。斯密在撰写《国富论》之前,曾在大学里讲授“法理学”(jurisprudence)。他认为:“法理学是政府应以此为指导的各种规则的理论。它试图说明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府体系的基础,以及如何基于理性。我们将发现每一种政府的设计都包含四个方面。”
其一,“正义”(justice),即每个人可以合法地取得和拥有财产。市场经济是以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这也是他写《国富论》并研究藏富于民的缘故。其二,“警察”(police),即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制。政府就像警察管理公共交通,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这是国内秩序的安全。其三,“岁入”(revenue),即政府的运行需要的费用。政府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和对市场经济的必要管理,因而个人应向国家纳税,承担政府成本。其四,“军备”(arms)。“如果政府不能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和攻击,再好的警察也无法保障安全,因此,第四件事是考虑根据法律说明各种军备的利弊得失,以及常备军的组成等问题。然后将考虑国际法,这包括一个独立社会向另一个独立社会提出的要求,外侨的特权及宣战的合适理由。”
斯密所说的四个方面,从国内法到国际法,包含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催生了财产私有制、市场经济自由要求有限的政府管制及其税赋、国家对本国公民的海外经贸活动之必要保护,包括军事手段等思想。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认为首先应研究这些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经济基础,“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如果说斯密阐明了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法律、政治关系,马克思则揭示了这些法律、政治等国家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人类社会有文字记载的文明史已数以千年。但是,通常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起点的欧洲国际关系,逐步演进至今的全球性国际关系,相应的国际社会历经不到四百年。人类以国家的政治形态组成国内社会,其经济基础与法律等上层建筑之间“牛顿定律”式的关系,早已得到历史的证实。譬如,公元前594年著名的“梭伦改革”(Solon’s reform)导致之前氏族制度的崩溃和新的城邦式雅典国家产生,其根源在于当时“货币的胜利进军”,亦即商品经济的发展。
历史有惊人相似之处。公元前356年,中国战国时期为后来一统皇朝——秦朝奠定法制基础的“商鞅变法”,其经济根源在于“商业勃兴,社会人士为生计压迫,就做出许多不同的动作,使生活状况日趋复杂”。又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最著名的两个城市共和国——威尼斯和佛罗伦萨,前者是当时“全世界的商业交易”中心,后者“称得起是世界上第一个近代国家”。尤其威尼斯“最高的目的则是生活和权力的享受、继承下来的利益的增加、最获利的工业体制的建立和新的商业途径的开辟”。显然,欧洲近代国家建立在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
以主权平等的国家为主体而形成的国际社会没有国内社会的国家体制。如何理解作为国际社会上层建筑的国际经贸规则与相应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相互间的决定关系与反作用,值得探讨。
与现代国际法相关的国际社会起初由欧洲地区国家所组成,随着西欧国家乃至整个欧洲向世界其他地区的势力扩张,逐步形成了全球性国际社会。“欧洲人凭借其在海外活动中的领导能力,上升到世界首位。在这些世纪,某些全球性相互关系自然随时间推移而更加紧密起来。”在国际法学说中,格劳秀斯认为国际社会及其国际法涉及“那些没有被国内法共同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人们之间的争端,要么与战争时期有关,要么与和平的年代有关”。著名国际法学者菲德罗斯(Alfred Verdross)等人也认为国际法的前提是“各国并不是孤独地相互并存着,而是结合成为一个社会”。罗马法有谚语“有社会,就有法”(Ubi societas, ibi jus),也可以说,“有法,就有社会”,有国际法,就意味着存在“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community)。
那么在17世纪上半叶的国际社会,格劳秀斯创立的国际法学说及其影响下的欧洲国际法是基于什么经济基础呢?格劳秀斯研究国际法的起因是当时已摆脱西班牙的宗主统治并取得事实上独立地位的荷兰,因在欧洲大陆上的商业活动遭到西班牙等封杀,不得不远渡重洋到东南亚乃至中国从事商业冒险。由于从欧洲到亚洲的海上航线早已被与西班牙结盟的葡萄牙控制,因此荷兰与其发生冲突。
为了阐明荷兰与欧洲其他主权国家一样享有在海上“公路”(high road) 自由航行的权利,格劳秀斯吸取古希腊罗马调整以个人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自然法思想和罗马法学说,将之创造性地运用于世俗国家为主体的新型国际关系,从而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这说明现代国际法的产生最初与欧洲国家的海外贸易有关。在葡萄牙捷足先登,开辟经海上与亚洲,尤其与中国的贸易通道之后,荷兰向葡萄牙的海上贸易垄断挑战,将欧洲国家间的商业竞争扩展到亚洲。其背后的经济原因就是“欧洲有一个强大的推动力——一个牟利的欲望和机会、一个使牟利得以实现的社会和体制结构”。
这就是早期资本主义的推动力。可见,现代国际法产生以当时欧洲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为经济基础,而公海航行自由和平等国家间贸易自由的国际法规则又对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对外扩张起到了极大反作用。
20世纪初,随着欧美各国以其经济技术和政治文化优势在世界各地确立其统治地位或影响力,欧美地区的国际法走向全世界。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奥本海于1905年、1906年先后出版了《国际法》两卷本。其鲜明的特点首先是明确“论述现有的国际法,而不论及应有的国际法”。也就是说,当时的国际法已不再讨论自然法意义上的道德基础,而是将国际法界定为“文明国家在其互相交往中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与条约规则之总和”。
当时的“文明国家”(civilized states)是指欧洲和北美地区的工业化国家,加上明治维新后“脱亚投欧”的亚洲日本。对此,1900年美国最高法院有关捕获法案件的判决列举英国、法国、德国、美国、荷兰等,并提及日本在与中国的甲午战争中宣布渔船是捕获的例外,认为日本是“最后一个被承认列入文明国家”。
这可视为是奥本海《国际法》所说“文明国家”的注解。在国际法走向全世界的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划定适用国际法的类似俱乐部的做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19年凡尔赛会议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参会的战胜国分为“主要协约及参战国”和“其他协约及参战国”。前者包括除战败的德国外的主要工业化国家(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后者包括中国等非工业化国家。二者的国际法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种俱乐部式国际法与当时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密切相关。通过19世纪下半叶延续到20世纪初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欧美工业化国家和日本各自向世界各地扩张势力,形成了以欧洲和美国为中心的世界经济(实质是帝国主义经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荷兰等主要的国际贸易强国在国际关系上占支配地位。它们之间的市场竞争是引起相互冲突乃至战争的经济根源。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虽有《非战公约》,但国际法上传统的“诉诸战争权”并没有被有效地禁止。这对于主要适用当时国际法的俱乐部各国间的恶性竞争起到了加剧的反作用,从而很快引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综上,17世纪初到20世纪上半叶,在欧美国家为主的国际社会,资本主义经济从兴起、发展,到以海外殖民地或势力范围为基础的帝国主义经济,相应地,从主要适用于欧洲国家的国际法,发展到以工业化国家为主的俱乐部式国际法。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对前者具有反作用。
(二)当代国际经贸规则形成和变化的经济基础
上述当今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三大领域的规则及其完全或不完全的体系,在近七十多年期间,其形成和变化,或者说“变”与“不变”,都有一定经济基础。从唯物史观来看国际法范畴的国际经贸规则变革,首先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性,然后是后者对前者反作用的主观性,亦即,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引导,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联合国组成的国际社会,就国家主体数量及其地位的平等性而言,发生了很大乃至根本的变化。从51个创始会员国到如今193个会员国,构成国际社会大家庭。战后随着日益重视对个人的人权保护,像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杰瑟普(Philip C. Jessup)教授那样的学者,虽然主张个人应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但也认为“国际社会由国家所构成,只有国家意志经条约或协定表示,或国际权威机构根据国家授权而制定的条约或协定,法律规则才约束个人”。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1款,除了创始会员国,“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该条件不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不涉及各国文化、宗教、政治制度。联合国大会投票,每个会员国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再像以前那样划分为“文明国家”俱乐部成员与否。
然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各自都拥有其他非常任理事国所没有的一票否决权。虽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款规定,这是会员国授权所为,但是,它体现了大国主导国际社会事务的特征。这就是战后延续至今的当代国际法。当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和变化与这一特征密切相关。
战后美国主导形成的国际贸易和金融规则及其体系依赖于其经济实力。1948年美国货物贸易额207.34亿美元, 占世界总额17.1%,其中出口额126.53亿美元, 占比更是高达21.6%,而位居第二的英国占总额6.6%;出口占比11.2%;如前所述,IMF的原始配额(1944年),美国配额占总配额超过30%,而同样位居第二的英国占比不到14%;可见,美国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就国际贸易规则及其体系的变化而言,从1948年临时生效适用的GATT到1995年正式成立的WTO及其“一揽子”协定的演变,再到如今其MFN和争端解决机制之变,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其中的经济基础之“变”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二战”后世界经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国际经济”(international economy)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在20世纪50年代初,国际货物贸易总量占世界生产总值的比例只有7%,贸易多限于原料或成品,投资主要是为了建立海外子公司,因而绝大多数经济活动仍限于国内。
第二,“全球经济”(global economy)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20世纪70年代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全球化经济的形成,跨国大公司直接进入各国国内市场,促进了全球性市场的延展,国际货物贸易总量占世界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973年的25%上升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31%。
第三,“无边界经济”(borderless economy)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全球经济更趋一体化。1995年WTO的成立正当其时,此后全球化程度有增无减。2021年国际货物贸易总量(44万亿美元)占世界生产总值(96.1万亿美元)之比约为46%。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作为国际社会的上层建筑,顺应“无边界经济”的需求,体现了国际社会中贸易与生产关系方面经济基础的变化。
然而,与近些年出现的“逆全球化”(deglobalization)相伴,该规则体系面临极大挑战,已经和正在发生一些倒退性之变。追根寻源,在国际货物贸易和世界生产的总量这些属于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方面,中国所占比重显著上升, 日益逼近美国,引起国际经贸关系的力量对比变化。譬如,以国民生产总值、国际货物贸易总量及其占世界总量(均为万亿美元)之比为例,2010年中国分别为5.88 (8.8%)、2.97(9.68%),美国分别为15.05(22.6%)、3.25(10.58%),2021年中国分别为17.73(18.44%)、 6.05(13.62%),美国分别为23.32(24.26%)、4.69(10.56%)。
这使美国唯恐被中国进一步全面超越,而千方百计遏制中国,包括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挑起与中国之间史无前例的贸易战,与MFN规则完全背道而驰,并对WTO上诉机构审理包括美国与中国之间涉及国有企业的贸易争端及其裁决表示不满,而蓄意搞垮该机构。诚然,上述国际货物贸易总量与世界生产总值之比表明,“逆全球化”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有学者认为,“逆全球化”只是美国企图“重塑全球规则”的策略。但同时也应看到,美国等也确实正在采取诸如《芯片和科学法案》此类旨在与中国经济“脱钩”的“逆全球化”措施。
就国际金融规则及其体系的变化而言,从1944年将美元等同于黄金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到如今以美元为主的SDR计价“篮子”,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已不复存在,但是如前所述,美国在IMF拥有的唯一否决权和美元在该“篮子”占比43.38%,以及作为主要国际结算工具,使其金融霸权地位得以“不变”。这固然与其滥用霸权,强化其地位有关,然而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高科技产业等综合经济实力仍高居世界第一,构成国际金融规则及其体系一时难以改变的经济基础。
在不完全体系中的国际投资规则之“变”,除了在BIT和RTAs中有利于可持续投资和投资便利化规则日益增多的变化,还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极力推进诸如“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此类递增或新增规则。譬如,相比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下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要求,USMCA规定任何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设立、取得、扩大、管理、运营,经营或出售,或其他处置,不得施加或执行任何要求,或执行任何承诺或保证九类要求,递增或新增了“向境内人转移特定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专有知识”“通过行使缔约方非司法机构职权对许可合同的直接干涉”等禁止性要求,从货物相关投资扩展到服务领域。
可以说,战后国际经贸规则,尤其是多边贸易和金融体系由美国为主创制。即便BITs最早由欧洲国家采用,但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就在原有的友好通航通商条约之外,与一百多个国家陆续另行签订了投资保证协定,并在世界银行下发起建立了以保护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为宗旨的MIGA和ICSID。美国的经济实力奠定了其在战后至今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地位。
然而,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实力迅速增强,正在并将继续改变着经济基础方面的力量对比。这是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中诸多“变”与“不变”的经济根源。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之“变”,或迟或早地将推动其上层建筑之“变”,就本文而言,将引起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对前者具有反作用的唯物史观,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经济学思考,有关经济基础之“变”与“不变”的研究,是第一位的。
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引导
(一)政治引导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与国际经贸规则变革
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社会、文明形态和国家产生与发展的“牛顿定律”式客观规律,并指出了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之变化的反作用。这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过程。上文基于对国际经贸规则“变”与“不变”的客观评估,通过对战后至今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中美国的经济实力以及近年来中国经济地位的显著上升之分析,认为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的“变”与“不变”。
下文将进一步思考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作为当今国际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演变的反作用,尤其是在上层建筑范畴下有关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主张,对相关变革的引导及其对国际经贸关系中力量对比变化的传导作用。这些反作用可称为“政治引导”。
不同于国内社会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下治理,国际社会没有一个中央化政府。当今国际社会的治理取决于各国或地区的相关主张及一定的共识。其中,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中占主要或重要地位的某个或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引导,极为重要。著名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这种国际政治将国家作为基本的构成实体。任何法律体系无不反映政治体系中的政治主张;国际法则反映了国家间体系的政治主张。”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是先导,规则或法律是保障。
与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大致吻合,美国对外经贸政策(政治主张)也有相应演变,对相关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的变革具有政治引导性。在战后初期的“国际经济”阶段,美国凭借其超强的综合经济实力,致力于为其产品销售、海外投资等开辟更多的世界市场,并为此提供稳定的国际金融“公共产品”(等同于黄金的美元)。当时美国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主张多边主义,将1934年至1945年间与其他国家签订的32项双边互惠贸易协定,通过普遍MFN多边化,缔结GATT,表明当时“美国还是很支持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所包含的多边主义和非歧视性原则”。IMF的宗旨之一是“协助会员国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无论是以美元与黄金挂钩为核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还是该体系崩溃后以美国为主的SDR估价“篮子”,国际货币金融规则体系均以多边化为特征。如此多边化,当然有利于世界市场上有更多的美国货,更多地以美元作为支付手段。因此在战后前20年,美国的货物出口量一直保持全球第一,且占世界出口总量的比例很高,从20世纪50年代初占比16.1%到60年代初的15.04%,远高于其他任何国家。
在进入“全球经济”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战后欧洲(尤其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恢复以及中东石油出口大国的崛起,美国的出口优势明显地相对被削弱,1975年占比下降为12.4%,而德国、日本的占比则分别上升为10.3%、6.36%,中东地区占比8.09%。世界贸易总量持续增长和美国占比相对下降,美元的支付地位也受到极大冲击。这必然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但是,美国的多边主义对外经贸政策没有改变。美国《1974年贸易法》授权总统依照GATT“关于促进一个开放、非歧视性和公平的世界贸易体系的形成,则采取必要行动签署和实施贸易协定(主要指GATT)”。
根据该法授权及国会批准有关条约的“快车道”程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连续发起多边贸易的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促成了WTO及其“一揽子”协定。《建立WTO协定》以“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为宗旨,这正是上述美国国会授权要求达到的目标。
在WTO成立后的初期,也就是世界经济进入“无边界”阶段,美国作为创建全球互联网的国家,竭力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正如美国著名的WTO法学者杰克逊(John H. Jackson)教授当时指出的:“难以否认一些正在发生的根本变化影响到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国际法学理的演变。”显然,这一政治引导下的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的构建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在新千年之初,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货物贸易量依然高居全球第一。这体现了国际社会的上层建筑,尤其是法律、政治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以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作为国策,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敢于、善于在美国等主导的多边经贸体制内“与狼共舞”,国际货物贸易量迅速增长,国民生产总值逐年稳步增加,很快超越或逼近美国等发达国家。这是改变国际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为了遏制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以免危及美国的霸权地位,美国调整其对外经贸政策。2016年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 充分体现其“政治引导”的方向改变。根据该法,“如果总统决定双边贸易协定可更有效地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根据第101节和第102节之谈判目的就应促成双边贸易协定。此类贸易协定应以互惠经济利益为条件”。
近年来美国的实际做法充分表明其对外经贸政策的重点从多边主义转向双边主义,或者通过非多边的RTAs谋求其利益最大化,甚至肆无忌惮地推行单边主义。这种“负向”(negative orientation)的反作用究竟效果如何?上述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的诸多“变”与“不变”,既有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也与这种政治引导及法律保障的反作用有关。
然而,从前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地位和经济实力变化来看,美国难以遏制中国进一步发展。中国主张的全球治理方案起着“正向”(positive orientation)引导国际社会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并有助于中国在国际社会经济基础的比重进一步增长。尽管目前美国的综合国力依然是全球第一,其美元霸权地位也尚难以撼动,但是,2012年中国超越美国,并在近年来持续稳居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美国的货物贸易总量与中国的差距不断扩大,同时中美两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差距缩小。在可预见的未来,在国际社会上层建筑范畴的国际经贸规则变革方面,这种“正向”与“负向”的政治引导“拉力赛”还将继续。
(二)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及其引导作用与国际经贸规则变革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在着力推动国内高质量发展、坚持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提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等一系列全球治理方案,并积极参加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B&R)倡议、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NDB),与俄罗斯联邦及中亚国家等携手共建新型的地区政治安全合作为主的上海合作组织(SCO)等方面,发挥了关键的政治引导作用,对于促进国际经贸规则变革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经济基础均衡和可持续的发展而惠及全人类, 日益显现“正向”反作用。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以和平共处、共享普遍安全、合作共赢、文明共存的四“共”为共同体“大厦”的四根“顶梁柱”,以可持续发展为人类在地球上赖以生存的“房顶”,极具可操作性。在这样维系人类共同利益和命运前途的共同体中,各国各地区经济水平相对均衡和可持续发展是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际社会经济基础。中国的全球发展倡议是落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济基础有关方案,包括“发展优先”“以人民为中心”“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行动导向”六大坚持。
中国的全球安全倡议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上层建筑有关方案,包括“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可以说,这两大倡议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上,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这辆满载人类对命运前途的希望之车的双轮。双轮驱动的强劲“政治引导”作用力正在日益显现,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变革
中国于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 旨在“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已取得了丰硕成果。2013年至2021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值由6.5万亿元增长至11.6万亿元,年均增长7.5%,累计货物贸易额近11万亿美元;双向投资超过2300亿美元,基础设施项目纷纷落地,包括非洲蒙内铁路、亚洲中老铁路、以色列海法新港、中巴经济走廊;中欧班列累计开行突破5万列,货值达2400亿美元,通达欧洲23个国家180个城市。中国在与沿线国家合作共赢、夯实相关经济基础的同时,已与149个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与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有关合作文件。
“软法”性质的“一带一路”国际法文件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变革有一定关联。譬如,“一带一路”倡议的初衷及实施重点之一是促进沿线各国和地区互联互通。2017年生效的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互联互通密切相关。
作为中国与中亚五国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方面,2022年6月《关于深化“中国+中亚五国”互联互通合作的倡议》签署生效,其中包括“拓展中国同中亚国家‘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试点,探讨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证书联网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单一窗口”(single window)是WTO下一项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中国最早加入《贸易便利化协定》,并已履行了该项新规则的实施义务。上述互联互通合作倡议,既有利于与WTO成员的中亚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合作,也有助于尚不是WTO成员的中亚国家(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在该倡议范围内探索建立“单一窗口”,由此突破WTO的限制,以互联互通的合作为纽带,引导相关国家或地区适用贸易便利化的新规则。
再如,中国与匈牙利“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就“推动中匈两国经贸合作,加大相互投资力度,探讨推动实质性互利合作的途径和方法”达成共识,在两国已有BITs的基础上进一步由政府搭台开展包括铁路、公路、通信等交通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等的务实合作,为双方企业合作创造条件,从而将传统的鼓励和保护投资规则扩展到合作共赢的规划和推动投资规则。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可望形成一个世界性双边互利合作的新型投资规则体系。
2.发起成立AIIB、NDB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变革
与“一带一路”倡议相衔接,中国于2015年6月发起成立AIIB, 旨在有效增加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区域互联互通和一体化”。根据AIIB协定,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AIIB,非主权性主体经对其国际关系行为负责的AIIB会员国同意后加入。迄今AIIB已有105个成员国或成员,包括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法国和英国,亚洲地区会员国或成员51个,其他地区会员国或成员54个,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多边金融机构。其规模仅次于世界银行,法定股本初始认缴额1000亿美元,迄今已投资194项基础设施建设,总计为370.14亿美元。这为改善亚洲以及其他地区的互联互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根据AIIB协定,中国作为发起国和创始国之一虽拥有总投票权的26.6%,但并不刻意谋求一票否决权。随着新的成员国或成员的加入,股份的认缴比例及其总投票权将发生变化。这与IMF和世界银行中,美国千方百计维护其美元霸权,坚持其拥有一票否决权,形成鲜明对照。这证明了在中国发展到一定地步、开始改变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中经济实力对比之后,能够以“正向”的政治引导力,推动国际金融规则及其体系的逐步变革。
NDB是中国与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作为创始成员共同发起,于2014年7月创立。根据其协定,该“银行应为金砖国家及其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动员资源,作为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的补充,促进全球增长与发展”。与AIIB一样旨在成为全球性多边开发银行,NDB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开放成员资格。2021年,NDB新接纳了孟加拉国、乌拉圭、阿联酋和埃及为成员国。迄今该银行已批准了上百个项目,贷款总额约320亿美元。应该说,该银行对于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更加均衡、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该银行也尝试确立新的国际金融规则。譬如,按其协定,其初始认缴资本为500亿美元,初始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初始认缴资本应在创始成员间平均分配,各成员的投票权应等于其在银行股本中的认缴股份。5个创始成员的初始认缴资本均为100亿美元,投票权相等。因此,该银行现在和今后都不存在某一成员的一票否决权。这与中国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相吻合,对于美国主导的现行国际金融规则无疑是一种变革。
3.携手共建SCO与国际安全合作体系的变革
SCO以维护地区安全为主要目的,并进一步朝着协调地区和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方向发展。自2001年6月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五国共同发起,SCO在上海成立,已先后接纳乌兹别克斯坦、印度、巴基斯坦和伊朗加入该组织,并给予阿富汗、白俄罗斯、蒙古国为观察国地位(其中白俄罗斯已启动加入程序),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埃及、柬埔寨、卡塔尔、尼泊尔、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和斯里兰卡为对话伙伴。该组织对任何国家开放加入,业已成为一个横跨亚、欧、非大陆的区域综合性组织,其成员国的人口和国土面积分别约占全球的42%和23%,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中也占有相当比重,可见其在全球事务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该组织宪章,SCO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上合精神”,以“共同努力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为宗旨,以“本组织框架内的协作有助于各国和各国人民发掘睦邻、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为方向。该组织成立至今二十年,为稳定地区的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这对于国际社会上层建筑的国际安全合作体系,尤其是塑造新的国际安全合作规则非常重要,同时有助于推动有关地区的互联互通、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正向”的政治引导作用。
SCO着重合作促进地区安全稳定,为近年来更多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提供了必要条件。譬如,2022年该组织对维护国际粮食安全、国际能源安全、供应链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等发表一系列重要立场文件。101这是该组织向地区性协调各成员国、观察国和对话伙伴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政策的综合性组织发展的重要标志,预示着对国际经贸规则及其体系的变革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结论
在当前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包括贸易、金融和投资三方面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呈现错综复杂的局面。尤其是美国对外贸易政策转向单边主义,导致多边贸易体制的MFN,至少对货物贸易而言已名存实亡。但是,WTO的其他实体规则基本未变。美国执意阻扰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成员的正常遴选而使该机构彻底瘫痪,是整个多边贸易规则及其体系最令人担忧之变。
同时应看到以美国千方百计维持在IMF的否决权为核心的多边金融体系及其规则还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国际投资规则依然以数以千计的BITs和包括投资规则的RTAs为主,除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规则越来越多为各国采纳等,多边投资体系尚未形成。
基于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态势的客观评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深入思考和分析引起这一变革的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国际经贸规则及其变革的政治主张,以及其对于推动或影响经济基础变化的正反两方面作用,有助于理解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经济根源或动力及其正向的政治引导之极端重要性,从而有利于我国主动应对,将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落到实处,促进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变革。中
主持人按
时代变局下的国际经贸规则变革
主持人:赵宏
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受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整体上升的影响,国际经贸秩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调整;在此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之变革是对现实的回应。对于这种变化乃至变革的范围、动力、路径、成因,特别是其所依托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及其演进规律,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和把握国际规则变迁的特征与趋势,迎接时代变局下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变革带来的挑战,是中国国际法和国经法学者的使命。本组文章系在2022年9月28—30日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发展与改革研讨会》基础上形成的一组关于新形势下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的专栏文章,共有五篇。
在《新时期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国际法理论问题》一文中,赵宏教授论证了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改革的目标与宗旨、动因与路径,认为从总体上观察,国际经贸规则朝着更加公平、公正与合理的方向前进符合历史发展的进步规律。在反思影响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国际政治、经济与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上,赵宏教授针对现有国际法理论为西方世界主导的现实,探索提出具有东方思想色彩的、旨在更多反映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法理论的初步构想。
张乃根教授在《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经济学思考》一文中,论述了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在不同领域“变与不变”的整体态势,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了世界经济从“国际经济”、“全球经济”到“无边界经济”的三个发展阶段,指出其作为经济基础对作为上层建筑的国际经贸规则的根本作用,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巨大反作用。张教授指出美国为维持霸权地位转向单边主义贸易政策、削弱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社会经济基础具有消极反作用,而中国通过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发起成立新的国际金融机构”、“携手共建地区与国际安全合作体系”,正在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积极变革,日益体现正向的政治引导力。
在《制度变革与理论解说——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嬗变》一文中,车丕照教授首先提出国际经济法的原则未变,变化出现在制度与规则的某些层面(如适用范围)以及国家对国际经济法遵从的改变。文章以“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为主线,回顾了18世纪以来国际经济法理论嬗变的历程,指出“二战”后“公司责任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代际公平理论”以及“反全球化思潮”对经济自由主义带来的冲击,提出未来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很可能转向以节制资本为主要特征的“有限自由主义理论”的预判。
何志鹏教授在《全球化、逆全球化、再全球化:中国国际法的全球化理论反思与重塑》一文中,着重从中国学者的视角提出对全球化实践的理论观察,特别是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学者围绕“法律全球化”展开的历史论辩,同时在批判传统西方国际法理论/理念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路径,引人深思。
徐崇利教授在《美国贸易政策及法律策略之变:样态与机理》一文中精当地梳理了美国从奥巴马到特朗普及至拜登政府的贸易政策转变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建,提出美国贸易政策从“新自由主义”、“攻击性保护主义”到“再入嵌自由主义”的演变,以及相应采取的“规则升级”、“规则修正”和“规则重构”的不同法律策略,揭示了反映市场法则的“实力界定收益”原则在战后美国自由主义国际贸易政策中随美国实力变化出现的反转,提出厘清晚近美国政策及法律策略转变的样态与机理,是进一步探讨中国应对之道的前提。
本专栏旨在:第一,客观地反映我国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学者对变革时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的思考和研究现状。第二,促进对该问题的学术交流和争鸣,旨在提升国际法学者在新形势下的理论自觉和学术奋进,在相关领域为民族复兴、人类发展与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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